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任执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银联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王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济中区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某甲、张某、王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阴衍文
审判员 刘晓栋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召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