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涿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张成全,住北京市。委托代理人白京,住北京市,系原告的妻子。被告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冀雪明,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学武,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全与被告涿州市恒昌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下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会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