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望海西路166号。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凤根、陈锦顺。被告戴存喜。被告吴玉进。被告崔日祥。被告吴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戴存喜、吴玉进、崔日祥、吴汉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为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