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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0117号

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与潘春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潘春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0117号原告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勇、杨家祥,该公司职员。被告潘春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春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春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潘春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鸿邮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元元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  周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