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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62号

崔立明与季海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崔立明,季海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21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立明,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季海河,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崔立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667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崔立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按崔立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志星

代理

审判员  苏丽娟

代理

审判员  卢瑞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