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

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