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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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10195号原告张某。被告林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玉
人民陪审员 于桂珍
人民陪审员 王晓菊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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