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0178号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某,江苏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薛某某,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海某某,女,196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某某,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徐州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商初字第024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某某,海某某,马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债权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邈执行员 朱恒胜执行员 尹 航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承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