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伊州民监字第2号原审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红十字与红新月边贸公司双红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耕久,该公司经理。原审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霍城县运输公司运输队。
诉讼代表人:朱新立,该运输队队长。
诉讼代表人:杜洪升,该公司运输队驾驶员。原审上诉人新疆红十字与红新月边贸公司双红分公司与原审被上诉人霍城县运输公司运输队公路合同运输合同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1996)伊州经再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徐正志
审判员 赵冬迪
审判员 汤宜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邹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