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3号原告蒋涛,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学明,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芮海荣,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与被告张学明、芮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涛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涛以与被告张学明、芮海荣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玉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