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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第23号

蒋涛与张学明、芮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5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涛,张学明,芮海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第23号原告蒋涛,男,汉族,1974年4月1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学明,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芮海荣,女,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涛与被告张学明、芮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涛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蒋涛以与被告张学明、芮海荣庭外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蒋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冯玉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