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629号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诚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尹罗,男,198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尹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尹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福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颖文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敬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