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758号原告段敏被告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负责人史顺波,职务经理。
原告段敏与被告唐山市兴盛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德分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为保证本案能够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查封承德市双桥区兴盛丽水一期b区b6号楼1-101室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赠与、抵押、过户、损毁、再行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