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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湖吴知初字第7号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夏东波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夏东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湖吴知初字第7号

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国。

委托代理人:唐超。

被告:夏东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东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戴立新

代理

审判员  柴 赟

人民陪审员  周希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燕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