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00378号原告李乐,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孟东,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万兴路86号D-097。法定代表人吴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子光,北京市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蔚,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冬建,北京市佳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乐诉被告北京华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陈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赵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