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西执字第137-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花时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260号1101房,组织机构代码567938921。法定代表人黄云。被执行人深圳市研科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石街三围工业区A、B栋B栋六楼,组织机构代码775586158。法定代表人王朝辉。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深中法商终字第1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研科数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研科数码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070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范道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