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号原告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毛某50元。
审判员 马延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道岩卓 来自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号原告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毛某50元。
审判员 马延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