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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西民初字第13号

毛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3
公开日期
2014-04-10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毛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庆西民初字第13号原告毛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4年1月1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某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毛某50元。

审判员  马延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道岩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