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254-2号原告林建胜,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丽琼,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松平,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住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三路2号。委托代理人丁雪松,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娇,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黄陂区巨龙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张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莉珩,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晶晶,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建胜与被告武汉市硚口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湖北建宁混凝土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建胜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建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建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65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林建胜负担(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任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