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兴民初字第0606号原告孙兆英,农民。委托代理人蔡云桂。被告陈乃雄,退休工人。被告陈龙,工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响兵,江苏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孙兆英与被告陈乃雄、陈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曹剑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兆英的委托代理人蔡云桂,被告陈龙及被告陈乃雄、陈龙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袁响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兆英诉称:2013年2月21日,贵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房屋合同纠纷案件,后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原、被告于2006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还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现诉请判令两被告返还争议房屋。
被告陈乃雄、陈龙共同辩称:案涉房屋不应返还。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双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实际履行,截至目前时间已达七年之久,且被告对房屋还进行了重建和装饰、装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房屋不适宜返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乃雄现户籍地为盐城市亭湖区盐湾五组53号,被告陈龙现户籍地为盐城市亭湖区盐湾九组53号。双方诉争房屋三幢7间[坐落于新兴镇龙桥村12组(原丰民村五组);其中主屋三间,建筑面积57.75平方米;厨房2间,建筑面积27.09平方米;厕所2间,建筑面积10平方米]系苏海之母孙兆英与其夫苏林顺的共有财产,苏林顺去世后,原告孙兆英继承其夫苏林顺的上述遗产。2006年7月8日,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并经新兴镇龙桥村见证,协议书约定:“甲方(孙兆英、苏海),乙方(陈乃雄、陈龙)经双方协商,…甲方将户主苏林顺的宅基地及其住房(主屋叁间、厨房两间、猪圈、厕所一座)出售给乙方。…售价为5.7万元,…并配合乙方将房屋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证办埋过户手续,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提供相关证件,共同将手续办成功。…该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不得反悔,包括家庭其他成员,以后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不得到对方处制造矛盾事端,否则以房屋售价十倍处罚…”。2006年7月11日,原、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经新兴镇新兴法律服务所见证,将诉争房屋及院落以57000元的价格卖与被告陈乃雄、陈龙。《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孙兆英、苏海),乙方(陈乃雄、陈龙)因生活需要将座落在新兴镇龙桥村十二组的私有房屋卖给乙方所有,…一、甲方将住落在新兴镇龙桥村十二组的私有房屋即:主房三间、厨房二间,猪舍、厕所各一间(具体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新兴丰房05字第39号)卖给乙方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一并给乙方使用。
二、甲方将上述房屋卖给乙方后,房屋四址按土地使用证上确定的四址(宅基地范固内的地方一并给乙方使用)。
三、乙方给付甲方房屋购买款伍万柒仟元整,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给付甲方,甲方同时将上述卖给乙方的房屋交乙方所有…五、甲方将上述房屋卖给乙方后,办理产权过户事宜由乙方负责,费用亦由乙方承担,甲方予以协助,提供相关手续。
六、本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者承担对方违约金20000元…”。2006年7月13日,苏海向被告陈龙出具了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陈龙购房款伍万柒仟元整”。2006年7月11日,陈乃雄向新兴镇村镇建设服务中心缴纳配套费800元,2006年12月31日,陈乃雄向新兴镇财政所缴纳房产转移税900元。2006年7月,两被告入住后,相继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修缮等。2013年2月,原告孙兆英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孙兆英与陈乃雄、陈龙于2006年7月1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7月,本院作出(2013)亭兴民初字第0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现孙兆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返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位于新兴镇龙桥村12组的房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对是否应返还房屋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致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合同无效后,并不必然发生返还财产的后果,双方签订的合同虽被认定为无效,但该合同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同意出让该房屋的相关财产权利,现不能重新占有该房屋也在其当初签订合同时应当预料到的范围内。本案中原告方同意出售房屋后又反悔,本身存在过错,被告陈龙、陈乃雄占有该房屋时间较长,且进行了添附和装修,故
本院认为上述房屋可不予返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孙兆英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四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审判员 曹剑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艳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