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民一初字第79号原告贾丽,女,汉族,农民。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马宏亮,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丽与被告马宏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丽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丽以同被告协商和好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贾丽负担。
审判员 张志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