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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7号

韩红伟刑事附带民事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红伟,郝丽,赵国盒,常东东,贾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7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长北军工路*排**栋*号,系被害人郝保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郝丽,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长北军车路*排**栋*号,系被害人郝保林之女。被执行人赵国盒,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粮站北街人,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常东东,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冯村场后街***号,现服刑。被执行人贾坤,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学校后街***号,现服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常东东、贾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国盒、常东东、贾坤银行存款303206.50元,其中赵国鑫赔偿151603.30元,常东东赔偿75801.60元,贾坤赔偿75801.6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互负连带赔偿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志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亚谦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长执字第007-1号申请执行人韩红伟,女,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长北军工路*排**栋*号,系被害人郝保林之妻。申请执行人郝丽,女,198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郊区长北军车路*排**栋*号,系被害人郝保林之女。被执行人赵国盒,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粮站北街人,已被执行死刑。被执行人常东东,男,198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潞城市微子镇冯村场后街***号,现服刑。被执行人贾坤,男,199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潞城市翟店镇翟店村学校后街***号,现服刑。申请执行人韩红伟、郝丽与被执行人赵国鑫、常东东、贾坤(2013)长执字第007号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一案,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红伟、郝丽于2013年1月9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国鑫、常东东、贾坤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建平

审判员李晋星

审判员申志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曾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