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141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娆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