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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7141号

牛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9-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141号

原告:牛某某,女,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受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 娆

审 判 员  景振宇

代理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