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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执字第00616号

董德连与倪梦侠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淮南市荣信商贸有限公司,孙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执字第00616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荣信商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孙建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田民一初字第014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8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建明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卢 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夏毓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