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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法执字第57号

申请人黄景照与被执行人曾平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1-26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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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57号申请执行人黄景照。被执行人曾平乾。申请人黄景照与被执行人曾平乾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田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28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628000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2)田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学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