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源法执字第33号周新爱:周新爱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0日作出的(2012)源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2012)源民三初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三、负担案件诉讼费11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开户行:中行双龙支行,户名:源汇区会计集中核算中心账号:254604677841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