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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95号

张红颖诉张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红颖,张有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95号申请执行人张红颖,女,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被执行人张有财,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双辽市。张红颖诉张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0一四年一月七日作出(2014)双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规定张有财于2014年1月9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张红颖借款本金35万元。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率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张有财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收益37万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双辽市人民法院(2014)双执字第95号执行案件的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玉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树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