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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638号

原告李保臣诉被告侯丙元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李保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丙元,男,现年约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臣诉被告侯丙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保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保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代理

审判员  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