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638号原告李保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丙元,男,现年约43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臣诉被告侯丙元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保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保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李保臣负担。
审 判 长 李建林
代理
审判员 张苗源
人民陪审员 陈彦昌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小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