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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一初字第222号

符传福与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符传福,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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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222号原告符传福。委托代理人马相龙,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佰振,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祥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忠彬,该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传福与被告海南大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符传福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传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春 香

审 判 员 王   戡

人民陪审员 ��裴振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符 芳 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