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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3327号

王新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新振,新沂市利农化工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3327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振,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新沂市八一实验学校教师。被执行人新沂市利农化工厂。法定代表人马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新振与新沂市利农化工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情况;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等措施。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时无法实际执结,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标的为300000元,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000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法执结,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原执行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曹敬银执行员  孙先胜执行员  张 颖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宜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