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1824号原告陈建阳。被告唐苏勇。被告金坛市诚杰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阳诉被告唐苏勇、金坛市诚杰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建阳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唐苏勇、金坛市诚杰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陈建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建阳撤回对被告唐苏勇、金坛市诚杰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2元,减半收取1601元,由原告陈建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影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