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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216号

原告黄建文与被告陈吉丹、肖荣峰、肖荣峰、黄秀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建文,陈吉丹,肖荣峰,黄秀开,肖建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216号原告黄建文,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陈吉丹,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肖荣峰,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黄秀开,女,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肖建清,男,成年,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建文与被告陈吉丹、肖荣峰、肖荣峰、黄秀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陈庆谋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