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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执行字第18号

申请执行人戴祝生与被执行人叶树东买卖合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7-30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戴祝生,叶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执行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戴祝生,男,住大田县。被执行人叶树东,男,住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戴祝生与被执行人叶树东买卖合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戴祝生与被执行人叶树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大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应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池 伟

审 判 员  郑祥烽

代理

审判员  陈源肖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