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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喀法执字第133号

李凤杰与白井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凤杰,白井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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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喀法执字第133号申请执行人李凤杰,男,1970年7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小木匠营子村二组。被执行人白井合,男,1958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教师,住喀喇沁旗小牛群镇关山沟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凤杰与被执行人白井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2014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李凤杰与被执行人白井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张 杰

审 判 员  祁建国

代理

审判员  鲍文静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