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后执字第00397号申请人张德忠,男,51岁,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李楠,男,28岁,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德忠申请李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945号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德忠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应执行标的2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申请执行费2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故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后民初字第945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呼格吉勒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石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