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调确字第00351号申请人江小芳。申请人周德兰。案由: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赤壁市道路交通事故民事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并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赤交调(2013)4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江小芳支付周德兰因此次交通事故各项费用共计20000元。2、双方收到上述款项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违约方承担。2014年1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双方签订的赤交调(2013)4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且已于协议当天支付全部赔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江小芳、周德兰于2013年12月16日签订的赤交调(2013)457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
审判长 马小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钱慧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