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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宝法松执恢字第1-2号

深圳市华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华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松执恢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伊国龙。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旭辉。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商终字第136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华记模具钢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查,我院共有3宗以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日宝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847886.3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文举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文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