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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29号

余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7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0429号

原告:余某,女,1979年5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俞某,男,1978年1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唐 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正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