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李寒松。
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寒松与被告楚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寒松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寒松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峰
审 判 员 黄君丽
人民陪审员 马顺坡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