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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民初字第1956号

李寒松与楚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寒松,楚良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牡民初字第1956号

原告:李寒松。

委托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楚良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寒松与被告楚良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寒松于2014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寒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寒松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峰

审 判 员  黄君丽

人民陪审员  马顺坡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丽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