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随县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随州曾都区舜井大道89号。法定代表人赵雁鸿,该公司理事长。被告罗安勇。被告陶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安勇、陶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安勇、陶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安勇、陶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费500元,合计2800元,由原告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效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华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