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陈红斌被告徐其勇、谭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诉被告徐其勇、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李志勇承担。
审判员 吕艳荣二0一四年十二日九日
书记员 胥思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