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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攀东民初字第2424号

李志勇与徐其勇、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志勇;徐其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2424号原告李志勇委托代理人陈红斌被告徐其勇、谭书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勇诉被告徐其勇、谭书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勇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元,由李志勇承担。

审判员  吕艳荣二0一四年十二日九日

书记员  胥思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