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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8号

张某、劳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张某甲;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花法刑初字第5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28岁,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被告人劳某,男,32岁,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花检公刑诉(2013)15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初的晚上,被告人张某甲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振兴村一小商店内,以扑克牌“打三公”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张某甲负责发牌并从中抽水渔利;其中从6月11日开始,张某甲每晚以100元的报酬雇请被告人劳某负责为赌场把风,至2013年6月13日晚再次开赌时二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的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综合被告人张某甲、劳某如实供述等情节,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张某甲、劳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劳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有经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狮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王某、韦某、袁某、薛某、张某乙的证言,证人何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证人彭某、杨某、付某、温某的证言、对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对被告人劳某的辨认笔录、对赌场现场、赌具扑克牌、赌资的照片签认,被告人劳某的供述、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辨认笔录、对赌场现场的照片签认,以及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的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劳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设定方式,组织赌博,扰乱国家对社会风尚的管理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劳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张某甲、劳某适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本案查明的量刑事实和情节有:

一、被告人张某甲开设赌场,是主犯,被告人劳某接受被告人张某甲雇请负责看风,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劳某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张某甲、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并处罚金八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劳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4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赌具扑克牌一副予以没收;赌资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均由公安机关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志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阳秋林黄文青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