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4)商睢执字第00057号申请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张工厂。本院已立案受理李勇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本院决定:限你于2014年1月15日前,按照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事项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特此通知。
审判员 龚建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英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