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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68号

刘建民与王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王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建民,农民。被告王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王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民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