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建民,农民。被告王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王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民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志娟 来源:
刘建民与王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68号原告刘建民,农民。被告王佳,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王佳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民承担。
审判员 马艳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