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鸠民二初字第00041号
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孙管超,男,195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的原告深圳华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孙管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季玲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嫚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