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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执字第350号

田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某甲,田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35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甲,幼年。法定代理人张某,女,系田某甲之母。被执行人田某乙,成年,农民。本院在执行田某甲与田某乙抚育费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民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2013年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铁强

审判员  张英辉

审判员  王国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