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琅执字第000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军队转业干部培训中心滁州市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凤凰西路183号。
被执行人:张树萍,女,汉族,1963年9月13日,高中毕业,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琅民一初字第011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树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树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树萍存款9437.28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王国雷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