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树,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廖泽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09)盐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09)盐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