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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边执字第14-4号

李兰树与廖泽华执行裁定书-4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兰树,廖泽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盐边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兰树,女,196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廖泽华,男,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盐边县人民法院(2009)盐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盐边县人民法院(2009)盐边民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蔡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