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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磁民初字第82号

刘建民与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建民,郑兵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磁民初字第82号

原告:刘建民,农民。

被告:郑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民诉被告郑兵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民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应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建民承担。

审判员  姚纪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范志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