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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386号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王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宁,王洪,门孝杰,XX,刘巧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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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386号申请执行人��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密市康成大街(东)2088号。法定代表人朱相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宁,居民。被执行人王洪,个体。被执行人门孝杰,居民。被执行人XX,个体。被执行人刘巧芝,居民。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宁等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高民商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作坤

审判员  付深平

审判员  迟玉川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福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