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71号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在宝应县安宜北路21号。法定代理人房桂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梅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沈明袄,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宝应分所。被告张守勤。本院在审理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守勤物业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宝应县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宽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梦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