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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中立终字第763号

王磊与王冬梅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4-11-0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中立终字第7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l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市民初字第2263-1号民事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某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提交的济南市公安局舜耕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王某的户籍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王某主张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未提供证据证实,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王某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王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与王某某于2012年9月17日办理离婚手续。现王某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济南市市中区及山东省章丘市的房产归其所有,判令王某协助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手续。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济南市公安局舜耕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载明王某的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该地址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王某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王某主张其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历下区,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卫

审 判 员  李亚超

代理

审判员  杨广银二O一四年十二十七月日

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