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7028号
原告:西安市向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水晶岛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宋国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小强,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险峰,陕西周小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惠南路38号水晶岛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陈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西安市向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向阳餐饮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93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判员 马娆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欢 搜索“”